故事大綱:
徐小承是個應屆大學新鮮人,因為考上北部大學,為了生活方便及私密性,於是私下在外面找房東王小珍租房子,後來如願以償的租到三樓的套房。
某日遭一樓鄰居謝小銘前來說明徐小承家陽台的冷氣機排水系統不好,影響樓下鄰居,希望可以改善,徐小承知道後立即與房東聯絡,但房東置之不理。直到一星期後,鄰居謝小銘發現並無改善,於是一狀告上行政院環保署。
探討法律問題:
1.徐小承雖然滿18歲,但私下與房東簽約租屋,其合約是否有效?
2.謝小銘投訴後,應由誰來接受裁罰?徐小承還是王小珍?
預定進度:
2009年11月01日 組員討論 整理大概
2009年11月08日 繳交第三組 故事大綱
2009年11月14日 小組第一次討論
(討論影片或實際演出 法律問題 窒礙難行之處討論)
2009年11月21日 小組第二次討論
(法律探討 學習討論 窒礙難行之處討論)
2009年11月28日 小組第三次討論
(組員整理各自學習報告 並討論反省)
2009年12月18日 整理修改簡報 總結
分工:
杜世全:簡報製作、故事大綱、上台報告
蔡博丞:影片剪接、法律解答
廖佑真:探索問題、法律解答
許鴻銘:探索問題,實際訪問
楊雅婷:法律解答、實際訪問
蔡基勇:法律解答、錄影拍攝
加油
回覆刪除在《民法》第77條中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回覆刪除不過,因為沒有絕對標準,認定上仍有模糊地帶,因此,目前常發生房客為未成年者時,房東和房客有一方因租屋產生糾紛,藉此指稱租約不成立,但法院在審理時,還是有可能認定租屋已成大學生的生活常態,判決合約有效。
為避免日後因租屋糾紛,在租約認定出現問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建議,房東和未成年房客在簽訂租約時或事後,應附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書,以保障自身權益。
民法第七十九條乃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代允許所訂立之契約,是否生效。按如無行為能力,依上開說明,生效要件即有欠缺,故無效;而在限制行為能力情形,立法者權衡利益及價值判斷,規定在未得法代承認前不生效力,也因此,即使法律行為已作成,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無須履行債務。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徐小承下與房東私下簽約租屋,其合約無效
回覆刪除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房)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
回覆刪除定期之租賃:定有期限之租賃,在期限屆滿前,如無法定事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本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但亦得特別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均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即保留終止權。此時依法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續下)
回覆刪除(二)僅房東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為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三)僅房客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雅婷的資料很不錯,但讀起來還是覺得缺少些什麼?
回覆刪除請把資料出處列出來。讓踏查克可以深入閱讀了解。謝謝
第一題
回覆刪除1.可雲的貼文可做參考。
2.如果你是房東,你怎麼辦?
第二題:
還沒有相關資料,加油。
第三題:
既然雅婷已經提出終止屋租賃起約的貼文,建議貴組可以增加這方面的題目。例如房客和房東鬧翻了,接著就有終止租約和違約賠償的問題。